被处罚人
河南省中联玻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0788068050J
案件名称
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安监罚当[2017]31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17年12月15日
处罚结果
警告
处罚事由
2017年12月15日,在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均化库入口处缺少粉尘、噪声的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厂区东南部上料皮带走廊入口及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破碎处等场所缺少粉尘、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为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和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的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主管单位: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豫ICP备1502142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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